2010/07/28

文化遺產”應改叫“文化財富”





文化遺產”應改叫“文化財富”


“文化遺產”是目前中國非常熱門流行的一個名詞,因為各地政府文化機構都熱衷於拿自己獨有的物質或非物質乃至自然景觀的財富,向聯合國有關機構申請成為聯合國所承認,並列入屬於全人類的物質或非物質的世界“文化遺產”以及“自然遺產”名錄。

眾所週知,“遺產”的法律學和語言學的本來定義是指某人死後遺留下的物質財富。現在,令人大惑不解的問題是,中國文化和自然界都沒有死亡,為何會有中國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等說法出現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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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一詞有了“借指”之義始於 “文革”後。《現代漢語詞典》(1981年第2版1361頁)是當年中國大陸唯一一本新編出版的漢文詞典,除了沿用 “遺產”本指之義外,還為“遺產”加立“借指”之義:“借指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眾所週知,所謂“借指”,只有在相類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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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歷史與文化已隨其國家民族完結的國家民族來說,比如古埃及、巴比倫等,其所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借用“遺產”一詞來指稱之,可以說是正確的“借指”。然而,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源遠流長,綿延至今,用“遺產”來“借指”,可以說是不恰當的。1989年版的新《辭海》,更進一步把前述 “遺產”的“借指”及“物質財富”刪掉,變成只是直指所謂“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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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一詞的誤用,除了受到“遺產”一詞的借指之義的誤導外,還受到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英文翻譯的誤導。這是因為聯合國的有關建議和公約文件使用英文概念 “cultural heritage”取代以往慣用的“cultural property”(海內外通常譯作“文化財產”),並在其同時公佈的中文譯本中把含義多樣的heritage固定地譯為“遺產”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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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的一些工具書對heritage的含義都有較為全面的解釋。例如,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年增補版的《新英漢詞典》 588頁解釋 heritage說:“點世襲財產點繼承物;傳統;遺產……點長子繼承權。”可見,漢字“遺產”本來只是英文 heritage的第點義的第三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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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 heritage如果是指漢字,就應該譯稱為中華民族文化的世襲財產或世代承傳的財產。如果是指京劇、粵劇等一直有傳承人的表演藝術,就應該譯稱為文化傳統。至於所指為自然景觀,以及中國獨有的文化與自然融為一體的景觀的heritage,也只能譯稱作財產或財富、資產等等,絕對不能譯稱作遺產。在中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主管有關 cultural heritage業務的,就是澳門文化局轄下名為“文化財產廳”的機構。中國台灣地區將cultural heritage譯稱為“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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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國人對有關名詞術語的問題爭論,是被一系列誤譯概念編織的繩子牽住鼻子走,因此,建議將“文化遺產”一詞,改正為“文化財富”。

-譚世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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