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4

古代官場潛規則:官吏的"合法傷害權" (三)

古代官場潛規則:官吏的"合法傷害權" (三)


段光清聯繫現實,說如今囑託盜賊栽贓,這又是一種惡習。兄長最好召集同鄉開一個會,大家湊一筆經費,每年給負責本片的捕役數千,作為他們辛辛苦苦為我們抓盜賊的獎勵,同時要求他們別再囑託盜賊誣栽良民。段光清的哥哥接受建議,召集同鄉開了會,果然大家踴躍掏錢,賊開花的問題就這樣得到了雙方滿意的解決。
至於和吏胥談判的具體過程,段光清沒有記載,但有三個意思恐怕兜多大圈子也要表達出來:"我們承認你們能害我們,我們掏錢,你們別再用這種手段害我們了。"這看上去很像是和黑手黨打交道,我也承認,在辨別專制政府與黑手黨的實質性區別時,我經常感到自己愚鈍無能。

總之,合法傷害權是很值錢的。有了這種權力,沒有錢可以有錢,沒有斂錢的規矩可以創造出規矩。用古漢語一個簡潔貼切的詞來表達,這叫"勢所必至"。勢之所至,潛規則生焉。即使這規則不合法,也可以轉彎抹角將它裝扮起來--廣大群眾愛護人民警察,湊點錢表達他們的感激之情,這難道有什麼不對嗎?

合法傷害權在監獄裏表現得最為充分,陋規也就特別多。

清朝文學家方庖蹲過中央級的監獄,並且寫了一篇文章,題目就叫《獄中雜記》。
他寫道: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715年),我在刑部監獄,每天都看見三四個犯人死掉從牆洞裏拉出去。一塊坐牢的洪洞縣的杜縣令說,這是病死的。現在天時正,死的還算少,往年多的時候每天死十數人。……

我問:北京市有市級的監獄,有五城禦史司坊(監察部系統),為什麼刑部的囚犯還這麼多?

杜縣令回答說:刑部的那些喜歡折騰事的司局長們,下邊的辦事人員、獄官、禁卒,都獲利于囚犯之多,只要有點關聯便想方設法給弄到這裏來。一旦入了獄,不管有罪沒罪,必械手足,置老監,弄得他們苦不可忍,然後開導他們,教他們如何取保,出獄居住,迫使他們傾家蕩產解除痛苦,而當官的就與吏胥們私分這些錢財。

方庖提到的這些榨取錢財的手段,晚清譴責小說作家李伯元在《活地獄》裏有詳細的描寫:

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無辜被牽連入獄。衙役的快班頭子史湘泉把他關在監獄裏,故意用鏈子把他鎖在尿缸旁邊,那根鏈子一頭套在脖子上,一頭繞在柵欄上。鏈子收得很緊,讓他無法坐下,就這樣拘了大半天。直到掌燈時分,史湘泉出來與黃升講價錢了: “你想舒服,卻也容易,裏邊屋裏,有高鋪,有桌子,要吃什麽,有什麽。"說著便把黃升鏈子解下來,拿到手裏,同著他向北首那個小門,推門進去,只見裏面另是一大間,兩面擺著十幾張鋪,也有睡覺的,也有躺著吃煙的。黃升看了一會兒,便對史湘泉說:"這屋裏也好。"史湘泉道:"這個屋可是不容易住的”
黃升問他怎的,史湘泉說:"進這屋有一定價錢。先花50吊(按糧價折算,每吊錢至少相當於60元人民幣),方許進這屋;再花30吊,去掉鏈子;再花20吊,可以地下打鋪;要高鋪又得30吊,倘若吃鴉片煙,你自己帶來也好,我們代辦也好,開一回燈,5吊。如果天天開,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餘吃菜吃飯,都有價錢,長包也好,吃一頓算一頓也好。"

黃升聽了,把舌頭一伸道:"要這些嗎?"史湘泉道:"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邊蹲著的那一個,他一共出了300吊,我還不給他打鋪哩。"

這位黃升偏偏身上沒有帶錢,史湘泉一怒,將他送入一道柵欄門,裏邊的犯人又讓他掏錢孝敬,黃升拿不出來,眾人便一擁而上,將他打了個半死,又罰站了一夜。

即將處決的死刑犯應該是最難敲詐的了,但是吏胥們依然有辦法,他們可以在行刑和捆綁的方式上做交易。

據方苞記載,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索要財物。當時的術語叫"斯羅"。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們的親戚談。如果犯人窮,就找他們本人談。

他們對淩遲處死的犯人說:順我,就先刺心,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還不死。對絞刑犯則說:順我,一上來就讓你斷氣。否則就縊你三次,再加上別的手段,然後才讓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釗先生就被縊了三次才死)。

最難做手腳的斬首,他們還可以"質其首"--難道劊子手還能扣留腦袋麼?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質"腦袋,姑且原文照抄。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憑藉他們手裏的"合法傷害權",一般能從富裕者那裏敲出數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從貧窮者那裏也能把衣服行李敲乾淨。完全敲不出來的,就按照事先威脅的辦法痛加折磨。

負責捆犯人的也這樣。方苞說,不賄賂他,在捆縛時就先將其筋骨扭斷。每年宣判的時候,死刑和死緩犯一概捆縛,押赴刑場待命,被處決的有十之三四,活下來的要幾個月才能將捆傷養好。有的人會落下終身殘疾。

方苞曾經問一個老胥,說你們無非想要點東西,又沒有什麼仇,實在沒東西,最後也別那麼折磨人家,這不是積德行善的好事嗎?老胥回答說: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後人。不這樣做,別人就會心存僥倖。

吏胥們對自己立的法--"刑獄潛規則"顯然是一絲不苟的。

與方苞同時被捕上刑的有三個人,一個人以三十兩銀子行賄,骨頭受了一點傷,養了一個月才好。另外一個人賄賂的銀子比前者多一倍,皮肉受了點傷,十來天就好了。第三個人掏的銀子還要多一倍,當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樣走路了。

曾有人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罪人貧富不均,都掏錢就行了,何必再製造多寡的差別呢?回答說:沒有差別,誰肯多掏錢?

監獄和監獄(類似臨時拘留所)是合法傷害權密集的大本營,因此也是貪官污吏的鎮山之寶。說到極端處,犯人在監獄和監獄中凍餓病死,或者叫庾斃,官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這是比巡航導彈還要厲害的一種武器。巡航導彈固然是低風險傷人的利器,畢竟還需要花錢生產,而庾斃幾條人命卻不用你掏一文錢,甚至還能幫助你賺點囚糧、囚衣、醫藥和鋪蓋錢。合法傷害權的根基既然如此美妙,抽出許多粗黑的枝條,開出許多賊花樣,一概在情理之中。

中國古代的史書上經常出現一個字:“賕”。《辭海》上的解釋是賄賂。其實無須解釋,大家一看便知道這個字是什麼意思,以貝相求,不就是權錢交易嗎?揮動傷人的利器需要使用者心存惡意,這就需要克服良心的障礙。"賕"則替人免除了這些麻煩。只要你手中有了權,它就會主動找上門來,甜蜜蜜地膩上你,叫你在絕對不好意思翻臉的情境中繳械投降,放下武器,跟他們變成一撥的,團結起來一致對外。

你無須任何惡意,甚至相反,拒絕這種賕,倒需要幾分惡意,需要翻臉不認人的勇氣和愣勁。因為賕通常是通過親戚朋友的路子找上門來的。你不僅要翻臉不認謙恭熱心的送禮人,還要翻臉不認你的親戚朋友。

於是,貪贓枉法的成本又進一步降低了,拒絕賄賂的成本則進一步提高了。良心的障礙和禮節的訓練在此全面倒戈,反對他們本來應該維護的東西。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大多數人恐怕只有歎一口氣,然後甜蜜蜜地,無可奈何地,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懷抱裏。又一位清官從此消失。
摘自《清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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